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继承赡养
房地产
二手房纠纷
涉外离婚

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点击切换焦点图→ 1 2 3 4
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赵鸿江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商业第二层
电话:15801235966
QQ:120662201

潘秀红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商业第二层
电话:15801665922
服务领域  

预售合同登记的合同优先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11/3/2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457

      在目前房屋市场价格稳升不降的情况下,经常出现开发商或者二手房业主与二人以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种现象叫做一房二卖,也称为“一房两卖”、“一房数卖”、“一房多卖”等,如果出卖人是开发商的也称为“商品房的重复销售”,出卖人先后或者同时将一套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究竟哪个买卖合同有效呢?北京市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进行登记,那么预售合同经过登记的,是否优先于其他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呢?


    网站律师答疑: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债权无论合同成立时间前后,在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无次序关系,不因为合同成立时间的前后产生不平等的地位,都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具有优先于其他未经登记的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属于一种重要合同的管理措施,属于一种合同的预告登记制度,关于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我们国家民法上还没有明确。不过根据预告登记的性质,网站律师认为:

    首先,经过登记过的预售合同是一种经过公示的债权,具有公信力;

    其次,债权经过公示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排除了第三人因为善意不知情而受损害的可能性;

    最后,具有顺位保证作用,通过预告登记将权利予以排列,防止同一物上多项权利的并存;所以商品房预售登记其不同于一般债权,在预售登记的债权和普通债权冲突时,往往以预售登记的债权为准。

   

律师团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赵鸿江律师:15801235966,13426027903;
潘秀红律师:1580166592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中国检验检疫大厦14层 邮编:100026 电话:15801235966(赵鸿江律师) 15801665922(潘秀红律师)
Copyright(C)2009-2013 京ICP备0904884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0559号 技术支持:网间软件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