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买卖房屋未过户,买卖合同有效
时间:2011/5/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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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李某与张某某在中证人孙某、黄某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农村住房卖给同村张某,价格为2万元,张某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李某将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交给张某某,但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当地传言村庄有可能因建机场而被拆迁。李某找到张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张某限期腾房,被张某拒绝。随后。李某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腾房。
对于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购买房屋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已支付购房款,原告李某亦将其所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了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李某诉请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北京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律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农村,房屋买卖后,双方当事人不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比较普遍,争议双方一般为同村人,并且交易过程中多有中证人见证,因此,正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以登记为有效要件。原因如下: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所以换言之,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只是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需要具备法定和约定解除权成就条件,不具备解除权成就条件的,当事人无权行使解除权。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的情形,合同有效。被告粘钩享有要求原告李某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交付标的物的请求权,原告李某则有协助原告林某进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原告李某请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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