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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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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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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离婚有管辖权


时间:2011/4/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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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管辖,只要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被告不在中国境内的,如果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居所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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