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精神病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
时间:2011/4/1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064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形。因此,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不论精神病人是否隐瞒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均不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感情确已破裂”才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配偶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的,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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