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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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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赵鸿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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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除恶意串通外,产权过户者优于实际取得房屋者取得房屋


时间:2011/3/2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624

 

 
 
【案情】朱女士向李某购买一套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并装修后入住,两年后李某获得了该房屋的产证,正逢房价上涨,李某便把房屋通过房产中介卖给了一位外地投资客,投资客也没有进行实地查看就和李某办理了过户,朱女士没了房子,担心自己的房款和装修款拿不回来,就不想搬走来对抗新买主。她想告李某诈骗,同时向记者求助,记者让朱女士去找律师。李女士就来到了本律师事务所。
 
 
    网站律师认为朱女士的案例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也称为“一房两卖”、“一房数卖”、“一房多卖”,即重复销售行为,出卖人先后或者同时将一套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究竟哪份合同有效呢?
 
    网站律师答复朱女士,在一房多卖中,如果多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过户,而房屋已经交付给其中一户的,可以认为是出卖了选择了该买受人履行合同,对于其他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当时如果是已经交付房屋的和已经过户的发生争议,以已登记过户的为准,无论房屋是否交付都排除其它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那么已经入住的买受人如果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款又该如何结算?
 
    如果此时房价上涨,涨价带来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网站律师告诉朱女士:她首先可以和出卖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屋款及其利息;其次,如果有其他损失的,比如搬迁引起的费用、装修房屋引起的费用、订立合同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可以要求恶意的出卖人承担损失。最后,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就是房屋价格上涨引起损失也应当由李某承担。 这个损失必须在诉讼中申请房屋上涨的鉴定,由法院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几年来的上涨进行估价。网站律师提示:这种做法在诉讼中有一定的难度,多数法官愿意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评判,对于这种损失律师和法官都觉得很棘手。所以朱女士应当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或者要求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
 
    朱女士用不搬家对抗新的买受人是否可行,这样是否能迫使新的产权人退缩,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网站律师认为朱女士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买卖双方如果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能发生所动迁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基于合同取得了房屋占有和使用权,但是不具有处分权。当出卖人再次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新买受人基于具有房屋所有权可以要求排除房屋上的所有权障碍,要求原买受人搬家,如果原买受人在接到新买受人通知后拒不搬出的,因构成对他人房屋所有权的妨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朱女士能否告出卖人李某诈骗呢?
 
    这是很多人向网站律师提出过的问题,很多人把合同欺诈当作了诈骗,就象很多人把法定代表人当作法人称呼,诈骗如果满一定的金额,构成犯罪,诸如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等,行为人要接受刑事处罚,是一种后果很严重的行为。而一般的欺诈行为,比如将有瑕疵的产品称为合格品,把二等品称为一等品,漏水的房屋称为质量很好,有长期房客居住的房子称为马上就搬走,动迁安置房称为商品房,居民住宅当作商住楼用的,称为商务楼等等,这种属于欺诈,如有明确证据的,守约方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但和诈骗犯罪是有天壤之别的。朱女士的卖方要求朱女士加价,遭到拒绝后将房屋另卖他人,在和朱女士订立合同时卖方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也就是卖方的确是想把房屋出售给朱女士,而在房价上涨后,卖方起了贪心,一房二卖,如果论合同欺诈,他欺诈的对象是后一个卖房人,没有如实告知房屋已售的事实,而不是对朱女士欺诈,他对朱女士是违约不售房。
 
    朱女士最明智的做法是什么呢?
 
    网站律师认为朱女士当务之急是立即起诉,并且办理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卖方的资产,不给对方转移财产的时间和机会,这样她才有可能拿回自己的房款,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索要实际损失。朱女士表示自己没有财产供保全,我们为她提供了担保,本案正在审理中。

      团队律师联系电话:15801235966(赵律师);13269109326(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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