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儿童注意事项
时间:2011/4/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319
随着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儿童的情形逐渐增多,前来咨询如何办理有效收养的外国朋友越来越多,为了方便大家,本网站律师简要介绍一下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的注意事项,仅供大家参考。
一、收养人条件、送养人条件、收养人居住国法律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收养中国儿童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
2、有正当的收养目的;
3、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5、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送养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同意送养。
(三)居住国法律认可收养行为。
二、符合条件的外国收养人必须提供经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材料并书面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由上述组织寻找合适的儿童。
1、收养申请书,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的保证等内容;
2、职业和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入居住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收养的证明,或居住国现行收养法规等等;
6出生证明;
7、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
三、收到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后,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
收养人应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登记证书;(二)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三)收养人身份证件及照片;(四)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五)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入的照片;(六)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方可出具公证书。
对于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证明材料和经公证、认证的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办收养中国儿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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