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继承赡养
房地产
二手房纠纷
涉外离婚

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点击切换焦点图→ 1 2 3 4
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赵鸿江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商业第二层
电话:15801235966
QQ:120662201

潘秀红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商业第二层
电话:15801665922
服务领域  

妻子红杏出墙变卖家产 丈夫诉求离婚并获补偿


时间:2011/5/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2575

中国法院网讯  
妻子红杏出墙,并将共有的美容店偷偷转让他人后离家不归,丈夫愤然起诉要求与之离婚,并要求妻子给付精神抚慰金、店面转让金等。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儿子随原告林某某生活,被告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一次付一年,直至儿子18周岁止;同时判令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某美容店转让款15000元。
    2003年10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林某某与周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生一子。婚后,周某某与一男子数次在深夜,共同入住当地洗浴场所的同一个房间,并于数小时或十几小时后同时退房离开(当地公安局大队材料予以证实)。林某某与周某某于2011年春节起分居至今,期间,周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美容店转让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被告数次与其他男子在不正常的时间、地点,单独相处较长时间,关系暧昧,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婚生子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按每月300元计。被告转让美容店所得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认定为30000元,应当给付原告15000元,原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证据不足,可由债权人凭证据另行主张。

律师团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赵鸿江律师:15801235966,13426027903;
潘秀红律师:15801665922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中国检验检疫大厦14层 邮编:100026 电话:15801235966(赵鸿江律师) 15801665922(潘秀红律师)
Copyright(C)2009-2013 京ICP备0904884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0559号 技术支持:网间软件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