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继承赡养
房地产
二手房纠纷
涉外离婚

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点击切换焦点图→ 1 2 3 4
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赵鸿江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商业第二层
电话:15801235966
QQ:120662201

潘秀红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商业第二层
电话:15801665922
服务领域  

买房3年没拿到产权证 房地产公司被判赔偿


时间:2011/5/4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2221

中国法院网讯   买店面回报高额租金,结果产权却未能过户。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方某与被告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方某向被告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商业用房,被告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029933.6元,并赔偿原告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退款之日止,按每年10%的比例计算的投资回报利益损失。
    2007年5月28日,方某与某房地产启东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某向其购买某商业广场商业铺面并约定了高额的租金回报计划,并约定第三方某超市每年给付房款10%的租金。后因房产公司单方原因致产权登记不能,多次承诺后亦不能兑现后,方某于2010年11月10日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房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告与第三人订立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拘束,依法履行义务。被告某房产启东分公司仅向原告交付了约定面积的商铺,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致使原告至今未能进行产权登记,故被告某房产启东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某房产启东分公司系被告某房产公司设立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故相应民事责任由被告某房产公司承担。原告诉请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退房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还可向第三人再收取后两年的投资回报利益,但被告交付的商铺虽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方式,第三人某超市却并未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且原告提前收回房款后可形成利息等收益,故原告解除合同后的投资回报利益不能被认为是实际损失。但原告解除合同前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退款之日止的投资回报利益损失,被告应当按每年10%的比例予以赔偿。

 

 


 

律师团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赵鸿江律师:15801235966,13426027903;
潘秀红律师:15801665922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中国检验检疫大厦14层 邮编:100026 电话:15801235966(赵鸿江律师) 15801665922(潘秀红律师)
Copyright(C)2009-2013 京ICP备0904884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0559号 技术支持:网间软件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