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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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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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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共有人包含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如何分割


时间:2011/4/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498

 蔡某与高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03年购买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高某和儿子蔡某童名下,2009年,蔡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高某与蔡某童名下的房屋,问人民法院对于涉案房屋如何处理?
    根据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赵律师、谷律师的办理离婚案件的多年经验,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追加第三人即本案当事人蔡某与高某的儿子蔡某童,而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房屋不予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本案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再根据析产之诉的结果,再分割本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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