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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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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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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私有住房,被拆迁后所置换回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1/4/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919

  于某与魏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小区房屋一套,2007年4月,上述房屋被拆迁,二人得到了回迁安置房两套,均登记在魏某名下,并得到了20万元拆迁补偿款。2011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于某想分得一套房屋和存款的一半,但是魏某却怎么也不同意,说是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房子当然是我的,与你无关。于某经朋友介绍来到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咨询,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赵律师、谷律师接待了于某,并详细向于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财产形式的变化而改变。婚后取得房屋因拆迁而取得的回迁安置房及拆迁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转换形式,因此,回迁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因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而改变共同财产的性质。所以,于某有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得回迁安置房一套和部分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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