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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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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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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私有房产,拆迁后,置换的回迁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分得


时间:2011/4/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612

 李某与王某于2001年结婚,2003年,婚前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拆迁,2004年,回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2010年,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双方到人民法院离婚。王某主张回迁房系婚后取得,要求平分。李某自己到书店买了本婚姻法法条,看到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后,十分害怕,但其又不甘心,于是其:来到房地产与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赵律师、谷律师处咨询。
    赵律师、谷律师仔细研究了李某提供的《拆迁补不因偿协议》等证据材料,并听取了李某的陈述后,向他做了如下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该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也不因财产形式的变化而改变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性质。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李某的回迁房系其婚前私有房屋置换而来,属于财产形式的变化,因此,回迁房仍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无权要求分割。
    判决果如律师所料,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要求分割回迁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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