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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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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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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头引燃杂物 业主逃生时死亡 堆放者、物业推责任 律师认为——邻居“堵塞”楼道 致人损害有责


时间:2011/5/5  来源:法制晚报  浏览次数: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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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乱扔烟头引燃楼道堆放的杂物,朝阳区某小区住户杨先生带着女儿及妻子的朋友下楼逃生时被烟熏死。为此,死者的家属将肇事者、物业公司及两户堆放杂物的邻居告上法庭,共同索赔250余万元。警方调查认定,该单元三楼住户刘少波进单元门后将未熄灭的烟头弹了出去,点燃了堆放在楼道内的物品,导致火灾。去年年底,刘少波已被朝阳法院以放火罪判处5年徒刑。死者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理楼道杂物;两家邻居将沙发、被子等杂物堆放于楼道,对造成火灾有一定过错。对此,两家被告的住户均认为火灾不是自己的错。物业则称,曾协助居委会张贴告示,禁止居民在楼道堆放杂物,但居民不听劝阻。公司一直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没有收取物业费,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律看点
    1、杨先生等3人逃生时死亡,该由哪方承担主要责任?
    2、业主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给他人带来不便或造成伤害,是否应担责?
    3、物业能否以没签物业管理协议,没有收物业费为由推脱责任?
 
    律师解读
    烟头引发火灾,肇事者担主要责任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认为,如法院认定起火原因是刘少波将未熄灭的烟头弹了出去,点燃了堆放在楼道内的物品,导致火灾,那么刘少波应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称,堆积杂物的邻居和物业存在过错,但过错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可索赔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索赔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楼道堆放杂物  致人损害业主须赔偿
    李律师称,楼道按照权利的归属分为两种:一种是私有的,另一种是公共的。
    私有楼道只能供个别业主专门使用,在私有的楼道内堆放杂物属于业主的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无权干涉。但公共楼道是楼房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个人无权在楼道中堆放杂物。
    赵律师表示,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可能妨碍他人,共同使用楼道的其他业主有权要求堆放杂物者排除妨碍。如果因堆放杂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没签约没收费”  物业免责理由不成立
    李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或导致安全隐患的行为有义务消除或提醒有关人员,应劝阻其消除安全隐患或停止相关“危险”行为。
    本案中,被告的两户业主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物业有责任提醒业主或清除杂物,因为管理楼房公共部位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即使物业公司与业主没有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协议,暂时也没有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就不能免责。(本文律师观点仅供参考)本版文/记者 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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