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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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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赵鸿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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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协议离婚时隐匿财产,另一方可以诉讼要求多分


时间:2011/4/1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927

       谭先生与方女士结婚8年,因谭先生工作经常出差,二人聚少离多,感情渐淡。谭先生从邻居口中得知妻子的风言风语。某日谭先生半夜回家,打开房门后,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妻子方女士正与一年轻小伙缠绵。被怒火压抑的谭先生,冲上前去就打了妻子两个耳光,旋即拨打了110。警官到场后,记录了相关情况,并记载了方女士与小伙子长期同居的情形,然后对方女士和小伙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后打发小伙子回家。这不堪回首的一幕,时刻在谭先生脑海里浮现。谭先生觉得这日子没法过了,就冷冰冰对妻子说,离婚吧。不久,谭先生与方女士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单位某室的房屋归谭先生所有,谭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给方女士,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离婚后,谭先生偶然发现方女士在昌平小汤山有一座四合院。

在委托房地产与婚姻律师网律师帮助调查后发现,上述四合院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现存在银行贷款100万。
谭先生询问律师,四合院其能否分得?其能否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本网站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和谭先生陈述,做如下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们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们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损毁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的一方分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应以其他夫妻抵折,不足以抵折的,差额部分由由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时发现之次日起计。.”以上法律、司法解释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或再次分割财产时,对于隐匿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且法律还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是在夫妻关系解除后发现的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但需注意的是必须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将失胜诉权。因此,谭先生可以依法分得四合院。
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时提出,既不能在继续维持婚姻的前提下提出,也不能在离婚后提出。因此,虽然谭先生的爱人存在与人同居的情况符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但因谭先生已与爱人离婚,因此,不能再向其爱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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