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婚前代女儿、女婿支付购房首付款,无特别约定属岳母对女儿一方的赠与
时间:2011/4/1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311
案情: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很快进入爱河,2009年初,双方关系已经进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正值房价低谷,有远见的准岳母建议二人立即买房,但是二人囊中羞涩,岳母就替二人支付了首付款。双方联名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现双方因感情出现危机,张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在内的共同财产。王女士找到房地产和婚姻家庭网首席赵鸿江律师咨询,问她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若不能取得全部,其能得到得份额为多少,其母亲代为支付的首付款其母能否向张先生要回?
赵律师仔细审核了张女士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结婚证》、《转账凭条》、购房发票等证据材料后,做如下解答:
一、从《购房合同》可知房屋买受人为王女士与张先生,虽然首付为王女士母亲代为支付,但是代为支付并不改变《购房合同》的主体为王女士与张先生;《房屋所有权证》亦记载王女士、张先生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此,王女士与张先生系房屋的所有权人。除非张先生同意,王女士不能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
二、《转账凭条》显示王女士的母亲将人民币50万元转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合《购房合同》,可知王女士的母亲代王女士、张先生支付了首付50万元。对于王女士的母亲代王女士、张先生支付50元款项的性质,有人认为是王女士母亲对王女士的赠与,有人认为是王女士母亲对王女士、张先生两人的赠与。本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出自购房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应认定王女士赠与王女士与张先生。
三、房屋如果不出售,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若离婚王女士可以取得房屋的一半产权,但是王女士可以要求张先生返还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部分的首付款得一半金额。若房屋出售,王女士可以分得扣除首付款后的房款的一半以及全部首付款。
王女士在得到赵律师的解答后,顿时茅塞顿开,并委托赵律师进行代理。在赵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与张先生通过法庭调解离婚,王女士向张先生支付了相当于房屋市价扣除首付款之后部分一少半的金额后,张先生协助王女士将房屋产权变更为王女士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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