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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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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赵鸿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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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红杏出墙怀孕,配偶起诉离婚获准


时间:2011/3/2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537

    孙某(男)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因工作性质原因,孙某外驻工地,妻子张某一人在家。时间长了,张某耐不住长期两地分居的寂寞,经常到歌厅、舞厅玩耍。期间,其结识了马某,马某人高马大,风趣幽默,很讨张某喜欢。逐渐的,二人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张某多次与马某发生性关系,并最终导致其怀孕。现其已怀孕5个月。孙某出差回家后发现了张某与马某的关系,非常愤怒,旋即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孙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婚姻法》第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其以为要等到张某与马某的孩子出生一年之后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其又觉得心中这个闷气无法排解,经朋友介绍其来到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找到本网站律师。律师就其问题做出如下解答:
    一、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第34条也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结合孙某的情况,张某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导致张某怀孕的,张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义务,业已对孙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法院应当作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予以受理。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张某与他人通奸并怀孕的事实不属于婚姻法明确列举的四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其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而且造成严重的后果,严重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感情,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孙某坚决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很有可能认定张某的行为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有可能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孙某与张某离婚。
     三、虽然张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因此怀孕,但张某与第三者只是偶尔的通奸行为,并没有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说的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同居”或“重婚”行为,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孙先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不会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孙某随后委托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律师代理其与张某的离婚案件,并尊重孙某的意见保留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孙某与张某离婚,但因张某并未与第三者同居或重婚,没有支持孙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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