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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与欧阳中石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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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接受《与法同行》栏目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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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开发商拒不按照认购协议约定价格交易被判巨额赔偿


时间:2011/3/2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264

     案情:2010年3月,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对李女士拟认购商品房的房屋坐落、楼层、户型、成交价格、建筑面积等在认购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李女士在签订认购协议起七日内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认购金人民币5万元。李女士于2010年3月25日将认购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发公司。2010年8月,李女士收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1号、2号、3号楼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由于原材料价格和人工费大幅上涨,不能按照认购协议上约定的200万价格签订合同,李女士必须认同280万的才能签订合同。若李女士在10日之内不能按新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认购金不退。对此,李女士表示十分不满,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李女士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庭审中,李女士主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80万元。李女士称因为其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已经对认购房屋的坐落、户型、成交价格、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其已经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了认购金,所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价格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擅自单方提高房屋出售价格,直接造成李女士不能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丧失购房机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李女士与我司对成交价格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李女士,不在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因是李女士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认购金不退。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拟签订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女士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事前签订认购协议,在李女士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足额交纳认购款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不再按照预约价格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李女士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确定了赔偿标准。李女士获得了7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5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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